河北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资格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秩序,省商务厅会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了《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实行前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在今年4月30日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工作结束前,达到《办法》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 根据《办法》,从事对外劳务合作,须经省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取得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若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或遗失经营资格证书,应申请换领和补发新的经营资格证书。 |
关键词:对外劳务,企业,经营资格,河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