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河北施行新规 食品摊贩卖食品须个人实名
“今年3月1日起,餐饮服务提供者承办集体聚餐应当具备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加工场所和设施、设备,防止交叉污染,并对提供的食品留样48小时,以备检验。”日前,省政府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明确,《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禁用地沟油、烤鸭油加工食品 《规定》指出,设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预先核准名称,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食品;未经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和盗用、冒用批准文号及改变批准内容的保健食品;使用地沟油、烤鸭油等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用油以及使用此类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使用有毒蘑菇、霉变粮食或者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有毒动物、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限量值的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包装材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包装材料包装的食品等。 食品添加剂 使用要详细记录 《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相关内容。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制度。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用量、日期和使用目的等相关内容。使用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保健品广告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 散装食品出厂时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包装和食品标签。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和取用工具。鼓励设立食品临近保质期专营区域。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 禁用废塑料 加工食品包装材料 餐饮服务提供者承办集体聚餐应当具备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加工场所和设施、设备,防止交叉污染,并对提供的食品留样48小时,以备检验。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在食品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制作的时间、保存条件和保质期限。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不得利用回收的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工具、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 居民楼内不得进行 餐饮具集中消毒 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生产场所与垃圾堆放场所、污水池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区、清洗消毒区、包装区、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总面积不得小于三百平方米;有餐饮具清洗、消毒、烘干为一体的机械设备,清洗、消毒、包装设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能够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消毒餐饮具;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消毒餐饮具应当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具备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条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贴注标签,标注食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日期、食品贮存条件和保质期等信息。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禁止标注虚假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 食品摊贩卖食品 要个人实名经营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实行个人实名经营,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的姓名、摊位号、电话号码等信息;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二十五米以上,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卫生要求;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配备防虫、防尘、保洁设施;食品经营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等。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违反本规定,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公布名单;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记者杨琨 实习生李朝星) |
关键词:食品安全,实名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