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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金征个税”还可探讨

http://www.hebei.com.cn 2013-02-06 11:51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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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在对纳税咨询热点作解答时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计征个税。(2月6日河北青年报06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5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单从字面上看,税务总局以“大病医保不属于基本保险”为由,认为“大病医保金也须计征个税”,似乎不无道理。

  但进一步分析,事情又没这么简单。一个必须厘清的问题是,“大病医保”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

  如果这里所说的“大病医保”主要指的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兜底性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话,那么回答无疑是肯定的。比如,2012年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针对城镇居民、新农合医保设计的“大病保险制度”。再如,此前许多地方政府针对城镇职工医保设计的“大病补充医保”。

  事实上,关于“大病医保”的这种“基本医保”性质,“指导意见”中说得很清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既然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大病医保”显然就理应被视为“基本医保”的一部分。而“大病医保”所要解决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更是地地道道的基本医疗问题。

  这种背景下,人们为避免“因病致贫”而缴纳的保险金,无疑没有道理“计征个税”。在个税征收上,国际通行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居民基本生活费不纳税”。而如果我们承认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乃是一种基本民生权益,为此缴纳的保险金也是一项基本生活费的话,答案不言而喻。

  不难看出,税务部门之所以会认为“大病医保金也须计征个税”,或许存在囿于表面文字的偏颇和误会,以为“基本医保”就仅仅只是“小病医保”,甚至误以为“大病医保”乃是一种奢侈性医保。

  当然,也应当承认,如果这里的“大病医保”指的并非国家统一制定的公益性医保制度,而是个人向保险公司购买的商业性大病保险的话,那相应的医保金确实应征个税。而为了更准确厘清上述不同性质的“大病医保”与“基本医保”的关系,笔者以为,针对“个税法实施条例”25条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内涵,应有进一步的法律解释。-张贵峰

 

关键词:大病医保,个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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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河北青年报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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