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5月底前启动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石市将在现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协同互补作用,努力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高额费用负担。 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分别实施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制定筹资、补偿标准和管理办法。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石市辖区内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以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作为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大病保险资金优先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结余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划出,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在基本医保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方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经办与管理,向政府医保、农合经办机构派出业务人员,实施联署办公,对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依照规定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同时,向医保、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派出专业人员,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提供业务咨询和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按照《方案》要求,石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2月底前制定完成,3月底前完成承办机构招标,5月底前正式启动实施大病保险工作。 |
关键词:大病保险,医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