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付办法:最高赔付限额18万元
按照《细则》,居民医保的大病保险基金赔付保障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的年度起付标准,参考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2013年暂定为23000元。 大病保险医疗费结算年度与居民基本医保相同。 按医疗费结算年度计算,保障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赔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自付医疗费用额度分段确定赔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元部分赔付50%,30000元以上至60000元部分赔付53%,60000元以上至90000元部分赔付56%,90000元以上至120000元部分赔付60%,20000元以上至最高赔付限额赔付65%。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18万元。 结算办法:医疗机构记账结算 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医疗费,应由个人负担的,本人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大病保险基金负担的,医疗机构记账结算。保障对象个人垫付大病保险的医疗费,可及时到同级经办机构审核报销。该《细则》自1月1日起实施(2013年实行市级统筹的县(市)、区自联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凡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石政办发〔2011〕55号文件附件《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待遇。 |
关键词:医保,基金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