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五月底前实施 最高补偿18万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每年最高补偿18万元,新农合大病保险每年最高补偿16万元 从石家庄市政府获悉,该市决定在现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分别建立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市级统筹保障机制。其中,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每年最高补偿18万元,新农合大病保险每年最高补偿16万元。 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大病(大额)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该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属于城镇居民大病(大额)保险的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赔付保障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的年度起付标准,2013年暂定为23000元。按医疗费结算年度计算,保障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赔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自付医疗费用额度分段确定赔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元部分赔付50%,30000元以上至60000元部分赔付53%,60000元以上至90000元部分赔付56%,90000元以上至120000元部分赔付60%,120000元以上至最高限额赔付65%。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每人赔付最高限额为18万元。 根据《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该市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辖区内新农合的所有参合人。2013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从新农合基金中按每参合农民20元划出,不另行向参合农民个人收取。以后年份,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提高筹资标准,扩大资金规模,增强保障能力。在补偿标准上,个人负担的规定内医疗费用超出0.85万元以后进入大病统筹补偿程序,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计算。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金额为16万元。 据了解,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将于3月底前完成承办机构招标,5月底前正式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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