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协:企业自己鉴定引发纠纷多
近日,省消协联合全国27家省(市)消协组织,对轮胎企业售后服务政策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在理赔方面,生产厂家既当“运动员”又兼“裁判员”,导致鉴定结果难以让人信服,引发了众多纠纷。 质保期从何时计算有争议 此次调查主要针对的是乘用车(不包括轻卡)轮胎企业的售后服务政策。目前,我国乘用车轮胎90%以上的市场份额被米其林、普利司通、固特异、锦湖、邓禄普、韩泰、优科豪马、马牌、倍耐力、固铂、佳通、东洋等12个独资或合资轮胎品牌所占据,因此,本次调查的对象是这12家轮胎生产企业。 商务部发布的《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理赔要求》,对轮胎的理赔期限规定为“按轮胎胎侧生产日期计算三年内,或经销企业(指终端零售商)将商品售出一年内为理赔有效期限”。 此次被调查的12家轮胎生产企业中,除米其林拒绝回复外,其他11家企业质保期长短不一,优科豪马(国产)等6家轮胎企业的质保期按照《理赔要求》执行,另外5家轮胎企业实行的是高于《理赔要求》的企业标准,其中,锦湖、普利司通、固铂的质保期最长,从《理赔要求》要求的3年延长到了5年,倍耐力其次,延长到了4年,但起始时间均从生产日期计算,马牌则是从售出之日起3年。 据介绍,对于理赔期限按照生产日期开始计算的,消费者能享受到的质保时间,实际上等于质保期减去轮胎的库存时间。“尽管大多轮胎企业的库存时间并不太长,但这无疑会给一些厂商留下钻法律空子的机会,而且汽车三包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省消协副秘书长聂云东表示,轮胎质保期应与汽车三包规定相一致,以产品出售日期开始计算;或者倡导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两种起始时间不同的质保期,供消费者自行选择。 部分企业理赔标准沿用行业惯例 调查发现,部分轮胎企业采用的理赔标准,实际上是行业协会制定的《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与商务部的《理赔要求》相比,《管理办法》规定如遇质量问题,磨损超过1.6毫米就收磨损费,而《理赔要求》规定磨损超过2毫米才能收取磨损费。虽然两者只相差0.4毫米,但消费者的成本付出却有很大差别。 据介绍,商务部已于2012年4月开始修订《理赔要求》,并计划将该标准由推荐性标准上升为强制性标准。 “使用不当”成消费者维权“拦路虎” 一些消费者发现,汽车轮胎一旦出现问题,部分厂商便将“使用不当”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作为行规的《管理办法》列出了5类19种消费者“使用不当”的情形,甚至将“存放不当”和“装配不当”等原本可能是汽车厂商的责任也划归其中,并明确“因使用不当引起轮胎早期损坏,并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制造方(或销售方)不承担责任,有权拒绝使用方的赔偿要求”。 现实中,究竟是消费者使用不当,还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究竟由谁来鉴定责任的归属,往往成为消费纠纷的争议焦点。 “因质量问题和使用不当都容易引起轮胎出现问题,由生产厂家自己给自己做鉴定、既当‘运动员’又兼‘裁判员’的做法,导致其鉴定结果难以让人信服。因此,建议引入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聂云东表示。 企业的服务政策应更加透明 调查发现,消费者在购买轮胎时,商家一般不会主动说明安全、限速和质保期等问题。一些销售人员对相关政策也含糊不清,暴露出一些企业没有将售后服务政策认真传递给经销企业,亦或是经销企业刻意在规避法律责任。 据介绍,调查中,米其林等个别生产企业对质保期、理赔标准等和消费者息息相关的问题讳莫如深,优科豪马也回复称“按照轮胎剩余花纹的百分比进行理赔”,至于具体的理赔细则却不愿多说。 对此,聂云东表示,汽车三包规定明确,“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那么在三包凭证上,除了应注明三包有效期外,还应注明三包有效期的起始计算时间,同时也应将理赔标准、使用注意事项等和消费者息息相关的售后服务政策、信息明示给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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