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河北频道>>张家口>>张家口

张家口小微企业符合条件者应纳税所得额免半

http://www.hebei.com.cn 2013-04-25 15:42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为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今年张家口市将加大对小微企业财税支持力度,部分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免半,缴税政策也进一步放宽。

  据了解,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张家口市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小微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免或免税。小微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由所在县区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税收当地财政留成部分的20%给予返还支持。

  同时,该市还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到2015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收入按3%征收营业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今年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与小微企业(指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键词:小微企业,纳税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河北日报
责任编辑:孙晓灿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