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燃气企业负责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为规范燃气经营,保障燃气供应和安全,我省制定《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跨设区市经营的,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发生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燃气经营许可证》作废。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后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同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安全运行的企业经理、副经理和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气设施设备故障或者抢险抢修的管理和一线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记者田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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