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规范扑火队伍跨区增援 两种情况可开展
记者从省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各设区市之间在发生森林火灾后进行的跨区扑火增援作业,河北省日前出台了《森林防火办公室关于规范扑火队伍跨区增援的意见》,对增援条件、组织实施和增援补助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相关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意见》规定,只有两种情况才可开展跨区扑火增援作用。一是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防火办批准的;二是省防火办根据森林火灾的发展态势、扑救难度、危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直接下达命令的。 设区市之间跨区增援作业必须由省防火办组织实施。相关设区市防火办在接到跨区增援命令后,应按照要求,立即抽调力量,集结队伍,携带标准数量的机具装备,以及基本保障用品,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出发准备。到达火场后,应服从当地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积极配合当地开展火灾扑救。 火灾发生地政府或扑火前线指挥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增援队伍的联系接洽和路线指引,保证增援队伍及时到达火场;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火灾发生地政府负责增援队伍的临时性装备、燃料以及食品、饮水供应等,做好后勤保障。《意见》明确,火灾发生地政府作为受援方,需对增援队伍产生的车辆费用、人员补助等直接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增援队伍数量在50人以下(含50人),扑救时间不超过一天的,补助金额一般不低于3万元;增援队伍数量100人以下(含100人),扑救时间不超过一天的,补助金额一般不低于6万元。扑救时间每增加一天,补助金额分别增加1万元和2万元。河北省防火办每年也将安排一定资金,对敢打敢拼、勇挑重担、服从命令、灭火成效好、增援距离远的队伍进行补助。 |
关键词:防火,森林火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