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河北频道>>渤海潮评

打击网络谣言“有法可依”仅是第一步

http://www.hebei.com.cn 2013-09-10 15:45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如何惩治网络大谣有新依据。“两高”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在近段时间的网络整治行动之后,“两高”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在网络谣言的罪行量化和标准上作了清晰界定,这无论对于执法行动的引导和规制,还是让公众对于网络发言行为形成稳定的后果预期,都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除进一步明晰了量化标准,此次司法解释也回应了此前公众对于网络谣言整治行动的一些质疑和担心。比如严格规定,“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而对于公民举报,也规定了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针对现实质疑的回应,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也是对于公民正常监督权利的一次重申。但兑现公民正常的监督权利,除了要对“误报”抱以宽容态度,更需在制度上强化举报人的正当权益。

  事实上,依法打击网络谣言,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但其特殊性在于,打击网络谣言,甚至诽谤罪的设定,都与公民的言论和监督权利密切相关。这要求对之的任何司法行动都必须慎之又慎。比如公众担心的打击网络谣言“扩大化”,正是这种社会情绪的正常流露。公众的担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打击网络谣言是否与公民监督权利也即通常意义上的“网络反腐”构成冲突;其次,诸如寻衅滋事罪是否会在执行过程中被滥用。

  前一个担心,在此次司法解释中已给出了明确答案,可大大消除公众顾虑。但鉴于法治现状和网络言论的开放性,寻衅滋事罪和诽谤罪的判定,在执行过程中被异化甚至成为“口袋罪”,仍需要足够的制度性防范。这一方面要保证执法程序上的公开、公正,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司法规定上尽可能杜绝“自由裁量”的空间。比如,此次司法解释对于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构成诽谤罪的认定,是否存在漏洞,还需引入更为专业的讨论;另外,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范畴,公权力应抱持中立原则,只有社会后果特别严重才能介入,希望在执行中,司法机关务必恪守界限,这也是刑法谦抑原则的重要要求。

  “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让打击网络谣言实现了有法可依,值得期待。不过,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公众仍存在担心和疑点,也还需给出更确切的回应。司法解释实际是强化了相关司法机关的法定权力,所以,对于这部分司法权力的监督与规范,也需要作出配套跟进。因此,打击网络谣言,“有法可依”仍只是第一步。-朱昌俊

  

 

关键词:网络谣言,有法可依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河北青年报
责任编辑:王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