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供暖前15日具备供热条件 异常低温提前供热
全省各市应当在法定供暖日前15日具备提前供热条件。如果遇到异常低温情况,能够做到提前供热。正常气候条件下,各市要提前7日进入供暖系统预热,确保供暖日室内温度达到标准。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供热保障工作调度会,对今冬供暖准备工作进行调度、部署。 据介绍,今年初,省政府将2013年定为供热保障攻坚年,要求着力加快热源建设,全面提升供热保障能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经组织召开三次调度会,强力推进全省供热工作;《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也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年以来全省共投资53.2亿元开工建设了供热项目565项;各地还提前对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和维护保养。会议强调,冬季采暖期即将到来,各市要继续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全省要做到采暖期前15天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具备运行条件。另外进入冬季后全面修复破损路面困难较大,各项工程完工后要及时修复破损路面。 同时,全面做好今冬供热准备。各地要确保燃料供应充足,加强燃煤调配和应急储备,实施燃气锅炉替代的城市要及时与发改部门做好沟通协调,随时掌握上游气量信息,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各市应当在法定供暖日前15日具备提前供热条件。如果遇到异常低温情况,能够做到提前供热。正常气候条件下,各市要提前7日进入供暖系统预热,确保供暖日室内温度达到标准。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要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3年采暖期,各设区市、县级市住宅计量收费面积要分别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35%、15%。各市要在供暖前20天向新闻媒体公布本市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小区名称、供热单位、计量方式、收费方式、计量价格及退费补费政策等,并在每一个计量收费小区进行计量收费公示。供热期间定期向热用户提供热计量有关数据,采暖期结束后及时核对用户计量费用,进行“多退少补”。(记者 冯月静) |
关键词:供热,低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