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改扩建小区要配套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
昨天(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市内五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正定新区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达30平方米以上的,都应当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 《条例》规定,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由政府设置。每个街道办事处或者3万到5万人口区域内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覆盖服务的区域,应当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每个乡(镇)设置一所卫生院,不设床位和床位在20张以下的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20张床位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按照每行政村人口1000人以下、1000人至3000人、3000人以上三个档次,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60平方米、100平方米、150平方米。 市内五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正定新区建设、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 《条例》要求,建设医疗卫生设施应当符合抗震、消防和环保等标准,并建设与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库)、医疗废物收集和无障碍等附属配套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条例》规定,医疗卫生设施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场所或者设施;饲养、屠宰畜禽等场所或者设施;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场所或者设施;高污染、高噪音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或者设施等。 |
关键词:新改扩建小区,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