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临漳县一农民续挖自家院内盗洞获刑5年
近日,记者从临漳县法院获悉,由该院报请的一起法定刑以下量刑案件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此案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处以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例,在该县尚属首例。 2011年春节,长期不在家的付某回到家后,发现自家院内被人盗掘一深洞,由于地处古邺城遗址保护范围,付某也打起了发财的主意。2月18日,付某、赵某二人用电缆线将电灯接到洞内,用预先准备好的铁锨、自制洛阳铲、镢头和探针等工具在洞内开始挖掘。付某、赵某二人在洞底先向西挖掘了7米左右,再向下挖掘了2米左右。后经人举报,被公安机关逮捕。 对此,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临漳县邺城遗址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按刑法规定,付某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虑到,一是付某在自己家院内,且在别人盗掘的洞穴基础上继续盗掘古文化遗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较小;二是没有挖到任何文物,亦没有对古文化遗址造成破坏,犯罪后果较轻。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其在法定刑10年以下量刑。”经最高法院经依法审查予以核准,临漳法院遂依法判处付某有期徒刑5年,赵某另案处理当中。(通讯员张云鹏、李忠卫 记者陈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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