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慎用“假离婚”字眼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新国五条”正式实施后可能引发的假离婚等6种纠纷情形,向全省法院发出司法对策及建议: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 “新国五条”出台后,各地出现离婚人数骤增的现象,这些人企图以离婚来规避二手房交易中可能需要缴纳的巨额税款,老百姓称之为“假离婚”。 离婚有风险,假离须谨慎。实践中可能出现假戏真做,一方不愿意复婚,没有分得财产的一方就会主张确定财产份额的离婚协议无效,而引发法律纠纷。为此,江苏省高院专门发布司法对策及建议,其初衷毋庸置疑,在客观上也能起到一定的社会效果。 然而,这次建议确有不妥之处。江苏省高院在面向全省法院和全社会的文件中,使用了“假离婚”这个词语。不得不指出,这并不是严谨的法言法语。因为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结婚和离婚都完全只是基于公民个人的意思自治,而不能因为他们离婚“目的不纯”,就认定他们的离婚是假的。 这在法律效果上也说不过去,离婚在根本上是个身份行为,只要做出了,就覆水难收。要想再恢复婚姻状态,只得通过依法复婚。因此,每一次离婚在法律上都是一场真离婚,如果连法院也承认了这是“假离婚”,将来还认定离婚协议有效,这岂不是自相矛盾?更难以在情理上服众。 其实,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于这种情形有着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江苏省高院本无必要对之再行规定,只须让法律本有的重归法律,才能避免处于尴尬境地。-舒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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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假离婚,新国五条,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