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跛子”成为曾用名咋30年改不了?
上世纪80年代,江岸肢残人黄成胜的生理缺陷被写入户口曾用名,30多年来户口簿换了一次又一次,可曾用名一栏的“跛子”二字始终没有抹去。在多次遭遇他人异样眼光后,黄成胜昨日找到记者,希望把这两个字从户口本上去掉。(4月13日《长江日报》) 不幸成为“跛子”,是很痛苦的事,然而,更痛苦的却是“跛子”却成为户口本上的“曾用名”,并且30年了还改不掉。不知道究竟谁才是真正的“跛子”。 或许当初那位将“跛子”当作曾用名的户籍民警是出于恶作剧,或是想“忠于事实”,但这么做,这完全是在侮辱公民的人格尊严。谁愿意将自己的生理缺陷写进户口本?谁有资格在户口本上标出生理缺陷?当初的户籍民警毫无疑问是错了,可过了30年竟然仍然得不到改正。黄成胜的户口本30年来换了四次,可“跛子”的曾用名却从未消失过,不是他没有提出过,可却被以“原始资料就是这样”为由拒绝。这是怎样的不负责!如果是户籍民警自己的户口本上写着这么侮辱人的字眼,还能无动于衷? 《民法通则》民法第99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冒用。”我国户口登记管理条理第七条规定:公民有更改姓名的自由。既然公民对自己的曾用名不满意,要修改,凭什么不被同意? 其实,“跛子”的曾用名是户籍民警强按上的,理应由其他户籍民警纠错,可事实上,其他户籍民警则是将错就错,这一方面表现了对法律的不尊重,另一方面体现了权力的傲慢。什么叫“原始资料就是这样”?难道原始资料错了,就要永远错下去。要知道,“跛子”的曾用名已经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度的困扰,如果再不修改,无疑有违法之嫌。 一个人有生理缺陷,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我们的制度执行者有“责任缺陷”,如果执法者无视法律,无视公民尊严,恐怕再过30年也不会将“跛子”两字从黄成胜的户口本上拿掉。“责任缺陷”带来的绝不只是一两个人的“麻烦”,损害的是政府的公信力。不知道,该拿什么去纠错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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