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经营者举证打开消费者维权瓶颈
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审议。针对消费者维权中“举证难”问题,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千呼万唤,举证责任倒置终于有望写进“消法”。消费者维权之难,难在单个消费者处于弱势,难在举证、协商、起诉、索赔等各个环节,其中“举证难”堪称一个瓶颈。 眼下,举证责任由消费者承担,看上去符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很多时候,要消费者举证实在勉为其难。以汽车消费为例,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专业知识,在与经销商或厂家协商时,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协商不成,当然可以起诉,可起诉仍需先举证,举证需先对车辆进行鉴定,而目前我国专业汽车质量鉴定机构极少,鉴定费用畸高,一旦维权失败,这笔费用就由车主自己承担,风险太大。因此,将部分商品、服务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务实的选择。 有人可能说,如此规定是否过于偏袒消费者?实际上,经营者是“内行”,如果其产品或服务确实没问题,他们有条件、有能力“自证清白”。何况,按照草案,举证责任倒置的覆盖范围有限,且限定在六个月之内,可见立法者充分考虑到了经营者的权益。-晏扬 |
关键词:经营者,举证,消费者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