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按北京市规定,非京籍儿童在京上学,父母需办理“五证”后才能给孩子办借读证。由于提供的暂住证时间不够6个月,且山东老家出具的无监护人证明是信笺纸手写被指不合格,一名叫军军(化名)的孩子不能办借读证。为了补齐证件,其母亲办假证、买假章,被昌平警方当场抓获,目前已被刑事拘留,警方将提请检察院批捕。(8月15日《京华时报》) 军军的母亲买假章,确实已涉嫌违法。但是,适用哪条法律,却有多项选择。《刑法》第280条规定了“私刻公章罪”,涉罪者将被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予以行政拘留。《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从“私刻公章罪”的震慑目的来看,是为了防止私刻公章“进行诈骗、破坏国家治安管理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学校的合法利益”。军军的母亲为了儿子能够借读而办假证,于诈骗和侵害有关单位利益并无关联,最多是破坏了治安管理活动。但随着警方当场抓获,出现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是以,到底是给予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甚至从轻处罚,值得商榷。 更重要的是,在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之前,有必要先审视一番我们为这个漂泊的外来务工家庭,做了些什么。军军的父母在5月底已经办齐了“五证”,但其中临时办理的暂住证时间不足6个月、无监护人证明系手写,被街道办事处视为不合格而拒绝办理借读证。军军的母亲被抓之后,办事处称“手写的我们也承认”。这个在京实际生活了六七年的外来家庭,面对此前的办证难是怎样的无奈与无助。 军军的母亲有多年的在京就业证明,对临时办理的暂住证难道就不能放行?盖着山东方面红印章的无监护人证明,手写和打印就那么重要吗?一定程度上,是不是此前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将她们逼上了办假证、买假章的“地下”之路?在这里,需要重申一句耳熟能详的名言: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变好,坏的制度能让好人变坏。 需要重申的,还有《义务教育法》第12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公众或许能够理解城市迫于教育资源有限,而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所设置的行政门槛,但这并不代表城市对外来务工人口的欠账就此抹平。试问,有多少城市依法提供了平等接受教育的条件?既然平等又何来借读? 小军军入读公立小学就此戛然而止,而他的母亲却面临被送上法庭,面对如此不堪的境况,难道社会就不应该反思与检讨吗?从上述种种出发,在对军军的母亲依法做出刑事处罚的同时,社会之于她们会不会心生愧疚与不安。(燕云飞) |
关键词:义务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