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连带”了,监管者更应“连带”
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草案初审稿与二审稿均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8月27日《新京报》) 近年来,明星代言广告已成为一种新的流行趋势,一些企业不惜花血本,大到房地产、汽车,小到卫生巾、洗头水和瓜子,再到民众生活的角角落落,甚至不孕不育医院,都请名人来做广而告之。况且,在国人的骨子里大都有爱屋及乌的特质,喜爱一个明星,就爱他的全部,当然,同样也喜爱和信任他的广告。 可是,公众心目中的明星代言并不“争气”,从刘嘉玲代言SK,蒋雯丽代言的化妆品,李咏代言的某地板,葛优代言亿霖传销,再到邓捷代言的双汇冷鲜肉,都因产品质量或涉嫌欺诈等问题,先后引起轩然大波。 基于此,正在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把名人代言行为纳入规范管理,轻者将要承担行政和民事连带责任,这不仅将终结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游离法律之外的历史,强力约束代言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也有利于广告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使广告真正成为普通老百姓的“购物指南”。 诚然,经由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给公众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但这损害究竟是如何发生的?确实需要客观地分析,以免立法出现错位,甚或“天大”损害再度降临。一个广告的“出笼”面世,从拍摄、审批到播放是由多个链条构成,广告的“出规”,就是各个环节链条没有负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说到底,虚假广告的面世,是商家、媒体、明星和监管部门的共谋结果,明星充其量只算是个“配角”。我们在指摘名人见钱眼开的同时,更应看到链条上其他环节,尤其是监管部门所应承担的责任。 令人不解的是,无论是《广告法》修正案草案,还是正在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监管部门的问责,都未涉及到。《广告法》修正稿,在原有三大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基础上,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列为四大主体,但由于监管部门既不属于“其他参与者”,又不在“四大主体”范畴内,同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也没有任何监管者失职渎职的处罚条款,这意味着,广告监管部门已排除在问责之外。 现在的问题是,广告主管部门对广告的日常监管,做得很不到位。任何一种虚假广告的出现,并非短时间形成的,对于广告的异常举动,监管者应早出手,争取主动,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中。而不能等到因广告效应对民生甚至整个国民生活造成重大损害时,迫于舆论和上级的压力,才被动地执法。 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包括《广告法》修正稿,有必要将广告监管部门列为“连带”主体,成为问责对象,这不但有利于架构起广告监管体系,增强主管部门监管主观能动性,而且也能让市场投机分子无任何空隙可钻,实现对违规操作者的精准打击。否则,广告监管者就会疲于应付,推三阻四,不但理顺不好广告市场秩序,而且,虚假代言,还会轮番上演。 |
关键词:消费者,明星代言,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