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需全民的共同参与
近日,媒体报道了两则关于文物保护的新闻:一是八旬老人苏诗秀守护古庙30年,待遇微薄,屡求合理待遇未果后自尽;二是河南男子霍想雨38年前上交文物被许诺奖励,至今未兑现。 文物保护,在我国一直是个令人担忧的话题。随着我国社会文明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文物的关注程度越来越大。然而,我国保护文物的现状却始终不容乐观。城市建设破坏历史文化遗迹,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仿古”“复古”,甚至毁掉真的历史遗迹建造假的来迎合消费者,一些人利欲熏心,盗取买卖文物。这些,都给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而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当前我国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二是保护的观念尚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三是文物保护管理成本巨大。 在苏诗秀事件中,翼城县文物局副局长谢爱国提到,“2004年以前,我们翼城所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员全部是义务的,直到今天待遇也不高,都是一个月几十元钱,这是一个普遍现象”。在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往往经费有限,专职研究、管理人员不足。而如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便能充分吸纳整合社会有利资源,实现保护效果的跨越式发展。 文物保护立法与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是相辅相成的。当前我国文物保护的社会力量薄弱,和立法不完善及执行不力有着很大关系。根据我国1982年《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将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然而,1975年上交文物的霍想雨却被文物部门以“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拒绝支持索酬诉求。用人格和尊严守护古庙30年的苏诗秀不仅无法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安度晚年,甚至连一个“文保员”的称号都成了奢望。这些都反映出我国文物保护立法对参与民众保护的不够,甚至对他们造成了严重伤害。 有调查显示,在文物保护意识方面,北京的民众胜过成都和重庆,而重庆则胜过成都。排除地理位置等客观因素,立法是否明确要求民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直接影响了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重庆市实施办法》的第四条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文物保护事业,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该规定是采用立法的方式调动民众参与文物保护积极性的措施。此外,《办法》第五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赠文物。对文物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这项规定不仅明确强调民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且把《文物保护法》的鼓励措施具体化,对文物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所共有,文物保护也不应只是文化部门的工作。文物保护需要营造全民参与的氛围,尤其是对于不可移动的文物,更需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吸纳社会力量不仅可以发挥不可或缺的监督作用,减少经济利益驱动下的认为破坏因素,也可以弥补文保工作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的缺口。 文物是承载历史记忆的符号。在我国,公民保护文物的意识并不强,因而,我们对那些热心保护文物的人更应肃然起敬。而要使这些基层民间“文保员”不再寒心,应在法律条文中明确鼓励和支持的优惠条款,确立公众对文物事业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通过立法来提升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者中来,只有全民参与,才能真正把文物保护工作做好。 |
关键词:文物保护,文化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