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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春节期间保定市区二环内“禁炮”

http://www.hebei.com.cn 2013-11-09 07:22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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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7日起,保定市《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此后,除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三零时至正月十六24时),该市二环路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含二环路和保定市殡仪馆300米范围内),若有违反,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追究处罚。

  据了解,《规定》有效期5年,其中所称烟花爆竹,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鞭炮、烟花及其代用品(包括冷烟花、礼炮)。如有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据保定市公安局危爆支队支队长李海楠介绍,即便春节期间,以下区域或场所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集贸市场、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李海楠称,违反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若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习记者 刘鑫鹏)

关键词:烟花,燃放,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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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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