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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50余公司承诺汽车销售服务“十不准”

http://www.hebei.com.cn 2013-12-20 07:50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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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9日上午,沧州市工商局召集50余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对销售服务中存在的有关行为进行行政指导,要求在汽车销售服务中遵循“十不准”原则。

  不得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十四条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未经授权和国家总局备案擅自销售品牌汽车。该行为违反了《品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之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机动车型或者擅自拼装、改装机动车。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没收非法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不得强制搭售装具或保险等商品和服务。该行为侵害了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在经营活动中对产品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行为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六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加价销售紧俏款型汽车。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销售或在维修中使用劣质或假冒汽车配件。该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之有关规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销售或使用,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不得以为消费者办理牌照、贷款、保险等名义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之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得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损害赔偿、解释格式条款等权利。该行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不得拒不执行“汽车三包规定”或漠视拖延消费者投诉,对消费者反映投诉的问题搪塞敷衍。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实习生 王雅楠 记者 韩泽祥)

关键词:销售,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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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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