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界限调整
为切实解决市内各区、四组团县(市)及市政府部门之间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界限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日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省会调整了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界限,并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行政区划的通知》(市政〔2001〕2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正定县、藁城市、鹿泉市、栾城县与主城区同城化发展的意见》(石字〔2009〕38号)等有关规定,市内五区、高新区和组团县(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界限原则上以行政区划界限为基准予以划分。国、省级公路及高速公路连接线等出入市口市区段的市容市貌、道路清扫、绿化管护及保洁按照行政区划界限移交市内五区、高新区负责;公路的建设、设施维护等仍由交通部门负责。 |
关键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