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加强城市管网排水监管 违规排污最高罚三万
今日,沧州市对城市管网排水监管作出进一步规范:对于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者,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最高3万元的行政处罚。 规定明确,凡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未获证书的,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排水户,须持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专用检测井、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材料,以及权威机构出具的最近一个月内排水水质和水量检测报告,到市城管局办理相关申请。经材料审查、现场踏勘,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予以发放排放污水行政许可证书。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申办相关许可,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需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值等进行实时监测的装置,并建立较完备的检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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