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闯红灯”遇阻是惯出来的毛病
《中国青年报》发表评论文章指出,越是“作罢”,越是继续娇惯,越是给闯红灯者一种错误的暗示:只要民间阻力足够大,官方对闯红灯的治理就不得不作罢。终结这种怪圈,惟有持之以恒的严格执法。 近期,多地严查行人闯红灯,动用了各种手段,其中罚款这一招,引起了很大的争议,遇到了很大的阻力。比如北京处理一起闯红灯就需要半个小时;比如南京一位大妈乱穿马路,交警说:“旁边就是路口,多绕几百米不就到了吗?”大妈反击:“人生能有多少个几百米?” 这样的狡辩让人啼笑皆非,不少国人都把哲学用在这种狡辩上,将思辨变成一种油滑。这些人平常也会谈“法律信仰”,可仅仅只在自己处于弱势位置、寻求法律救助、法律对自己有利时,才想到“法治”;一旦处于某种强势位置、能从违法中获益时,就成为阻碍“法治”的钉子户。 “不闯红灯”的要求是世界通行的交通规则、法规的明文要求,有什么理由去抵制呢?阻碍的理由无非有三:其一,闯红灯的人非常多,处罚应该考虑到这个国情,治理应循序渐进;其二,以前闯红灯怎么不罚,现在突然开罚让人受不了,不应“运动式执法”;其三,交通规则存在问题,很多路口通行信号灯太短,或者机动车不讲规则,行人是弱者,不应处罚行人;其四,闯红灯只是一种不文明陋习,不应该以罚款方式去治理。 显然,四个理由毫无道理。其一,违法的人多,不意味着就有了正当性;其二,以前闯红灯未被处罚,是法律执行不够,并非以前可以闯红灯;其三,不能为“守法”设置条件,即使交通规则有问题,即使行人与机动车在路权分配上有问题,也不能成为可以闯红灯的理由;其四,不要再以轻飘飘的“不文明陋习”去辩护,闯红灯本身就是“交通违法行为”。 众多阻挠的理由归结到一条:这是长期以来交通管理中“弹簧式执法”惯出来的毛病。管理部门执法不严,先没把行人闯红灯当回事,行人当然也就有法不依。执法者的娇惯和纵容,最终使得行人不把红灯放在眼里。 此前,管理部门已进行过多轮闯红灯治理,可在这种惯出来的巨大阻力下都流产了。越是“作罢”,越是继续娇惯,越是给闯红灯者一种错误的暗示:只要民间阻力足够大,官方对闯红灯的治理就不得不作罢。终结这种怪圈,惟有持之以恒的严格执法。-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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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闯红灯,处罚,严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