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给学生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更不得用于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福利、食堂(伙房)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工作经费等支出。”为确保国家补助的每生每天3元营养膳食补助全部吃进学生嘴里,省教育厅专门下发通知,明确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维护经费应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因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等费用,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省教育厅要求,22个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要加快改进供餐模式。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务必要实行食堂供餐,为学生提供完整的午餐或早餐。采用供应免费早餐的学校,必须提供牛奶或鸡蛋等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其它食品再根据饮食习惯和营养价值多花样搭配;采用供应午餐的学校,可提供完整的午餐或在午餐时单独提供价值为3元营养价值较高的菜品,也可将补助资金充入饭卡或发放餐券由学生自主选择营养菜肴。尚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暂时可以采用课间加餐模式,待食堂建成后,改由学校食堂供餐。 为规范食品采购行为,省教育厅要求,米、面、油、鸡蛋、牛奶等大宗食材将由试点县政府公开招标、集中采购,肉、禽、蔬菜等新鲜食材鼓励在本地采购。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建设食材生产和供应基地,逐步实现“自产自用”或“农校对接”,稳定供货渠道,确保食品安全。 |
关键词:学生营养,改善,资金,河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