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暗排有害物等涉嫌环境犯罪最高可判三年
环保部门查案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按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排放有害物质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昨日(9月29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各自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的工作。 暗排有毒物属严重犯罪 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和省检察院共同制定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已于9月20日开始执行。《规定》对协调三部门的工作作出规定。 省环保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杨智明介绍,《规定》的“附件”,对两高司法解释中四种罪名分类列表,对于行为涉嫌犯罪和处罚的标准一目了然。 四种罪名分别为走私废物罪、环境污染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具体分为69种犯罪行为。 其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治污半年批准逮捕43人 省公安厅副巡视员冯帆介绍,今年截至8月底,全省公安机关共立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185起,破案12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3人,刑事拘留124人。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峰介绍,今年4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严打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 活动开展以来,共批准逮捕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31件43人。查办环境污染涉及的职务犯罪嫌疑人29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16人,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13人。 张峰介绍了一起典型案件:玉田县环保局副局长赵某某对境内的部分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默认和收取排污费,严重污染了大气环境。 6月29日,玉田县检察院对赵某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查明了其贪污企业排污费押金10万元的行为。 7月11日,赵某某被唐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已经于9月17日向玉田县法院提起公诉。 -文/记者杨利军 |
关键词:有害物,排污,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