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加强辐射污染防治 禁止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照射
为防止日益严重的电离、电磁辐射污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日前表决通过的《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明确禁止一些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没有必要的各种电磁透视、照射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举报投诉。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使用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竣工后、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条例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避免对患者和受检者或者其他人员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发现设施、设备异常,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采取防护措施;造成超剂量照射的,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处置保障机制。禁止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记者刘常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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