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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歧视的“少数派”报告

http://www.hebei.com.cn 2013-10-16 08:33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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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大概都愿意表现出自己仁慈的一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但如果“安全”和“仁慈”成为矛盾,如何选择?

  这并非是在10月15日哲学家尼采诞辰169周年抛出的道德辩题,而是商务部拟推出的一项政策引起的争议。本周,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向民间征求意见,该《办法》明确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等警示标志”,这被解读为将所有艾滋病患者杜绝在公共浴室门外,而艾滋病不会通过洗澡、游泳等方式传染,是这些年医学界努力普及的公共卫生常识,如此矛盾,自然引发观点交锋。

  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与反歧视,一直是场复杂的拉锯战,很多人宁可选择置身事外。但这次,像洗澡这样的日常行为卷入其中,很多人认为自己可以做出选择———因为这种行为离自己很近,选择难度看上去也不大,“禁”与“不禁”二选一而已。

  自言“关注民意”的媒体一直是中国艾滋病患者等“少数派”权益保护的促进者,因此对这一政策普遍提出批评或质疑。《新京报》社论《禁止艾滋病人进浴场,是在加重歧视》,明确强调了反对“禁入令”的逻辑起点是“这一做法违背科学常识”,而“写在政策法规上的艾滋歧视,比起普通人的歧视,杀伤力不知道要大多少倍”。新华社“中国网事”的官方微博批评得更加尖锐也更加感性,称:“限制、禁止艾滋病患者的规定无异于对他们‘二次伤害’;我们不能以粗暴和拒绝的字眼施以冷暴力”,颇有讨伐狭隘与残忍的味道……

  可惜,没有人愿意或敢于承认,自己要对一个处于弱势地位却受媒体高度关注的社会少数群体进行二次伤害,更不情愿把自己对安全的追求,与”冷暴力“捆绑在一起。因此,很多难以认同媒体“主流观点”的网友忍不住在自媒体平台上大吐苦水———总呼吁普通人理解艾滋病人,“艾滋病患者是不是也理解理解普通人?”

  这样对“反对”的反对,也是“少数派”吗?

  看看新浪网为此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该调查结果显示:72.7%的网友支持商务部,“为了大家的安全和健康考虑,应禁止艾滋病患者入浴”;21.7%的网友不支持,认为“禁止艾滋病人入浴带有严重歧视色彩”。新浪的调查并非孤例,很多网站对这一话题进行了相似调查,结果也差不多,环球网的数据甚至更令媒体大跌眼镜:认为“有必要”、支持商务部的高达95%,认为“没必要”而反对商务部的,只有5%。好像,商务部的“歧视政策”,竟然有了扎实的“群众基础”。

  这样的调查结果,到底与全体意见相去几何,我们不得而知。但是,部分公众对艾滋病患仍有明显防范意识,通过数据已可一目了然。这一点,不容忽略。否则,我们尚未弥合分歧,就已令更多人产生“很受伤”的心理:同意媒体对艾滋病人的保护吧,心里不放心;反对媒体的意见吧,又好像承认自己是一个歧视他人、偏狭自私的人,在“政治正确”的选择里同样会变成“少数派”;于是只好藏起来当鸵鸟,偷偷匿名为商务部投张“支持票”。

  无论“少数派”还是“多数派”,藏起来不发声,都不能构建真正的平等与和谐,这是另外一些观察者注意到的问题。比如,《解放日报》的评论就指出:“恐惧和歧视,在艾滋病人和健康人群之间设置厚墙,既给艾滋病人造成深重伤害,又加大防治难度。面对这种已经可以控制的疾病,最值得恐惧的,就是恐惧本身。”《中青报》的评论则从“瑕疵制度”的社会影响入手分析。与特别强调所谓少数人权利的评论不同,具有法律背景的评论作者李克杰在承认保护公众健康的合理性的同时,更着眼于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规范性和可操作等问题。他说,“通过立法禁止某些患者入浴,不仅意味着对其相应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甚至还会带来连锁反应。”李克杰的提醒,对于在权力管理与服务社会之间,经常遇到类似困境的政府而言,其实是具有参考价值的。

  由一项小小的行业管理办法,而引起一场关于人权的轩然大波,商务部或许始料未及。正如一位参与制定意见稿的官员所表示的,此事还未定论,商务部还会邀请专家对意见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进一步论证,如果论证显示艾滋病人进入公共浴室确实不会造成传染,那么,这一“禁入令”也可能会从最终的管理办法中撤下。这正如《法制日报》所建言的,“禁艾入浴,立法要更多听取科学的声音”。我们或许不该忘记,正是一些长期地、低调地、艰苦地从事与艾滋病防治和艾滋病人权益保护有关的专业人士,对此反而有着比媒体和公众都更为实际和理性的认知。正是他们指出了一个事实:虽然艾滋病病毒在洗澡水中根本不能存活,但公共浴池却是艾滋病传播的场合之一,这并非与大家想象的方式有关,而主要是因为公共浴室管理粗放,经常有一些高危人群的性交易在这里发生。

  或许,这才是商务部做此规定的“难言之隐”?然而,把规范经营者简约为立一块“禁入”牌子,想预防艾滋病传播却把板子打在“洗澡”这种不沾边的行为上,科学视之为滑稽,法律视之为恐吓,于国民的成熟理性,又能有多大益处呢?

  我们都可能害怕艾滋病患者。但我们也害怕孤立与歧视。文明至此,很多人都已明白,保护“少数派”权利对社会意义重大,因为我们不能排除自己在什么情况下,成为这个或那个方面的“少数”。因此,保护艾滋病患者的权益,与保护残疾人权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其理由并没有不同。本文开头的那个假设,实际上与我们在艾滋病问题上的两难根本无关:对艾滋病患者的接纳,不仅是为了他们,同样是为了我们;而放弃歧视,也并不意味着仁慈,只是证明了我们并不愚蠢。(评论员刘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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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艾滋病,歧视,沐浴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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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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