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影响通行高速路变低速路 高速费能否减免?
从今年5月3日到明年11月30日,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安段改扩建,双向四车道变成双向二车道;从限速120公里/小时变成限速60公里/小时;沿途上下口、安全岛、服务区都大量减少;而费用依旧按以前的标准收取。石家庄律师王方红认为,“目前的石安段高速已经变成了‘低速’,服务设施也明显减少。”因此,改扩建期间应实行免费或大幅降低收费标准。 原来一个小时的路走了两个小时 昨日上午,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方红来到晚报编辑部,讲述了她的遭遇。 10月26日10时许,王方红和家人驾车从石家庄上京港澳高速到邢台办事,行至高邑县境内,发现沿途出现了不少“限速60公里”的标志,双向四车道突然变成了双向二车道。“北京方向的路面因施工封闭了,就把安阳方向的路面用护栏从中间隔开,原本南北方向各二车道,变成了现在各一车道,走不远就有一个限速60公里的标志,有的地方还限速40公里。”王方红介绍,“再走一段路,又改成封闭安阳方向的施工路面,让南下的车辆到北上的路面上行驶,如此转换多次,并且车道转换处都是原来路中间的绿化带改建的,路面落差幅度很大,一不留神易发生事故。”同时,因扩建道路施工,沿途很多服务区关闭了,上下口、安全岛也大量减少,“没有服务区,孩子上厕所都难,只能憋着”。 “平时一个小时的路程,跑了近两个小时。高速公路已经变成了低速公路。到邢台下来时,收费跟以前的标准一样,还是40元。”王方红说,她下高速时,向收费员询问是否可以减免费用。收费员答:“修路期间希望谅解,我们也没有权力进行减免。” 随后,她又拨打高速服务电话96122提出质疑,要求对高速通行费进行减免退还。接线人员态度非常友好地答复说:“高速改扩建是为了以后更通畅,希望谅解;限速是高速交管部门作出的,与我们没有关系;收费标准是政府决定的,我们没有权力减免。” 改扩建期间应减免高速通行费 王方红说,作为一名律师,她查询了相关法律文件和案例,认为在高速公路维修扩建期间,应当对通行费予以减免。 王方红介绍,通行者上路行驶即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方之间成为服务合同关系。双方虽然对服务质量没有书面形式约定,但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服务质量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交易习惯或通常标准来确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所提供的服务,行车速度应当在60km/小时至120km/小时之间。而石安高速公路改扩建路段限速60km/小时,显然不符合高速公路服务的质量要求,是违约的典型表现。根据《合同法》规定,通行者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减少费用的违约责任。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此事件中高速通行费收费标准是在高速公路可以达到60km/小时至120km/小时高速畅行的条件下而确定。而改扩建期间,大部分路段只剩双向各一条车道,上下口、安全岛、服务区都大量减少,造成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大大降低,所履行的义务已经无法与当时确定的通行费数额相对等,如在其降低服务质量的情况下仍按原通行费数额进行收取,显然违反《合同法》及《民法通则》规定的等价有偿及公平原则。高速运营方即使已提示修路限行,也不能作为其可以违背公平原则降低服务原价收费的依据。 王方红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行者作为高速公路运行服务的消费者,有权利享受公平的服务。高速运营管理方在不能根据公平的原则提供与其收取的高速通行费相等价的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权利。 王方红认为,对于高速服务电话96122作出的“限速60公里是交管部门的决定,与其没有关系的答复”也不能成立。交管部门作出限速多少的决定是依据当时的路况,而造成此路况形成的原因是高速运营方的经营行为所导致。“现在修路扩建是为了以后更方便通行的说法看似符合情理,但不能成为其不能提供高速通行条件下仍然收取不对等高速通行费的理由。 王方红说,在全球范围内,高速公路属于公共性质,不能以纯粹盈利为目的。高速运营方进行扩建维修,其对于不能提供高速的服务而仍然收取高速通行费的不公平性并非不知,而恐怕是利益使然。否则,高速公路通行费虽然一定程度上施行政府指导,但在公路扩建维修而不能提供高速通行服务的情况下,高速运营方如能切实对社会民众负责、多些公益心、少些私利心,在申报维修扩建时是否应该主动申请对维修扩建期间的高速通行费价格进行下调?(记者孟醒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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