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赞助费
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应按照有关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必须与居民住宅项目同步交付使用。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根据《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农村每个乡镇必须至少设置1所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每个村应当设置1所普惠性幼儿园。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和审批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时,须将配建幼儿园规模及用地纳入规划内容,居民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原则上应安排在首期建设,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必须与居民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幼儿园应严格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物价、教育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公示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
关键词:学前教育,幼儿园,赞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