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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4名被告人因排放有毒物质被判刑

http://www.hebei.com.cn 2013-12-20 08:55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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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2月19日),我省法院集中宣判4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4名被告人被判刑。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4起案件的审判情况。

  被告人王欣强污染环境案。馆陶县法院审理查明,王欣强在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在其家院中建小镀锌加工厂,自2013年6月至9月上旬,对门窗上的小滑轮进行电镀锌、镍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含有有毒物质重金属镍、锌的污水。王欣强不经任何处理,将生产过程中的电镀水直接排放到渗坑中渗入地下。馆陶县法院以被告人王欣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张学军污染环境案。泊头市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底,张学军未经审批,在泊头市殡仪馆西侧建炼制沥青加工点。自此至2013年7月期间,张学军通过地下埋设的暗管,将加工点产生的废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加工点西侧的坑内。经有关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证实排放物为“有毒物质”。泊头市法院以被告人张学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杨振才污染环境案。雄县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7月6日,杨振才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电镀加工,为塑料管模具镀铬,并将生产中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所租住的院内渗井中。经检测,电镀槽内水样及排放到渗井内污泥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雄县法院以被告人杨振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王永平污染环境案。雄县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初,王永平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情况下,擅自在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租赁的房屋内进行电镀加工、为空调支架镀铬,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排放到院外渗坑中。经检测,电镀槽及渗坑内水样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雄县法院以被告人王永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记者周远)

关键词:环境污染,有毒物质,排放,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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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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