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不妨释疑“闯黄争议”
自“史上最严交规”实施以来,社会针对“闯黄灯扣6分”一条的关注度,已远远超过其他“严规”。元月6日,公安部表态称,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闯黄灯”行为以教育为主,暂不处罚。(1月7日河北青年报06版) 在“新规”降生的这几天,舆论持续发酵,一些专家与媒体也站在法律的视角来质疑“闯黄扣分”。“新华微评”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称,“交管部门将黄灯作用归于红灯,不仅技术上难以做到,且明显违法。行政部门规章与法律相抵触。”著名民权专家刘克希则认为,公安部本来就无权对闯黄灯作出处罚规定,而且混淆了“红灯表示禁止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的二者界限。他明确指出,我国法律规定,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加以规定。显然,法律明确规定“黄灯表示警示”,至于“闯黄灯”是否应当扣分、罚款,不宜由公安部门作规定。 虽然公安部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闯黄灯”行为以教育为主,暂不处罚,但所谓暂不处罚,并不意味着今后不处罚。而“闯黄扣分”的操作细则,极可能由公安部独自操办,现实情况似乎也能印证这一点。据记者透露,元月5日,公安部交管局组织了包括交通、法学等各方面专家召开论证会,今后还将组织召开包括驾驶人等在内的各界人士的座谈会,研究出台“闯黄灯”的处罚实施细则。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所以,新交规中关于“闯黄争议”,全国人大最具有发言权。 因此,全国人大不妨就“闯黄灯扣6分”争议行使司法解释权,向社会清晰解释这条法律,并制定出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这不仅能保障最大多数公众的切身利益,也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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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闯黄灯,不处罚,释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