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欠薪仅有刑罚还不够
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为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老赖”高悬了一把利剑,但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起刑点缺乏权威标准、可操作性不足等。 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让刑罚利剑更加给力。 然而,我们在为新司解出台欢欣之时,还需保持一份清醒,这就是刑罚讨薪有其局限性。一方面,调整范围有限。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屏障,刑罚只能调整数额较大、情形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恶意欠薪行为,对于普通的欠薪行为鞭长莫及。另一方面,调整结果有限。在诸多刑事案件里,恶意欠薪者虽被治罪,但其已将财产转移或挥霍一空,劳动者只能得到一个难以实现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要根治欠薪,还是要从欠薪起点和讨薪过程出发,在每个节点为欠薪设置屏障。对此,各地已有一些经验,如上海、福建等地实施了欠薪保障金制度,要求所有当地注册的企业均须缴纳欠薪保障金;江苏南通等地法院对于劳动者为追索劳动报酬需要申请财产保全时,经法院审查确无能力提供担保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不要求其提供担保;河南省各级法院开辟案件受理绿色通道,适度放宽立案条件。 为今之计,就是将这些闪光点整合起来,形成杜绝欠薪的合力——不只是让欠薪者不敢欠薪,更应该让他们不能欠薪。 |
关键词:讨薪,欠薪,治理,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