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受工伤请认准62家医疗机构
参保职工受了工伤,可要选准了医院,否则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昨日(1月29日),记者从石家庄市社保局获悉,石市今年与62家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了《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协议书》和《工伤保险康复定点机构协议书》,协议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工伤保险如何缴纳? 据介绍,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以及党政群机关除公务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除外),都已实施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单位职工本人工资低于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申报工伤注意事项 参保职工受了工伤,申报工伤待遇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职工工伤认定材料。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材料,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上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实行分级审批,5000元以下医疗待遇支付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并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5000元以上医疗待遇及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企业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
关键词:工伤,参保职工,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