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软权力”模仿“硬权力”,“小腐败”就会效仿“大腐败”
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广东深圳“产妇肛门被缝”事件终于有了定论。警方公布的法医鉴定显示,产妇林某的肛门处有明显的“黑色丝线缝扎”,因缝扎代表着用针,这就推翻了助产士张某在此前所称“以人格担保未动过针”的说法。据相关报道,事情的起因是产妇承诺的“红包”没有兑现,导致助产士伺机报复。 无论这一事件的真相如何,可以肯定的是,从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来看,社会腐败开始广泛地弥漫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呈逐步扩大的趋势。在日常生活中,医生收取病人的“红包”和药品代理商的高额回扣,学校老师让学生家长请吃喝、办私事,记者索要“封口费”等现象,早已是人民群众见怪不怪的饭后谈资。 社会腐败伤了老百姓的心 根据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有反腐败专家把腐败分为“小腐败”和“大腐败”。“大腐败”往往指的是那些职权层次高、涉案金额大、社会震荡强的权力腐败;所谓“小腐败”,一般指的是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业或部门不正之风等,通俗地说,就是社会腐败。两者相比较,权力腐败直接损害的是国家利益,而大多数社会腐败已渗透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角落,是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腐败,对于人民群众来说,在心理感受距离上,社会腐败的危害显然要近得多。一些行业或部门的个别办事人员,只要手中有点“权”,就要想方设法地捞点好处。“靠什么,吃什么,捞什么”,可谓是老百姓对社会腐败现象的画像。如医生收“红包”、“开单提成”等。事实上,大量类似的社会腐败案件,在其他行业中也是屡屡可见,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警惕。 虽然在腐败后果上,某一种社会腐败现象可能不像权力腐败那样严重,但如果许多社会腐败现象叠加在一起,如医疗行业腐败、教育行业腐败、房地产行业腐败、殡葬行业腐败等,就会产生“累积效应”,老百姓的生活将不堪重负。正如有人所言:“生不起,剖腹一刀五千几;读不起,选个学校三万起;住不起,一万多元一平方米;娶不起,没房没车谁跟你;病不起,药费让人脱层皮;死不起,火化下葬一万几。”这句话可能有所夸大,但在某种程度上也折射出社会腐败确实伤了老百姓的心。 社会腐败的本质是对权力腐败的仿效 相对于权力腐败,社会腐败的主体大都不是握有公共权力的官员,而是社会上某一个行业、部门或领域中相对占有优势地位的人。对照现行行政职级,也许这种人在级别上并不高或者根本就没有级别,只是一个极为普通的办事人员,可是在其所从事的行业、部门或领域却“权倾一方”,对一定的公共资源拥有相对自由的支配权和强大的控制权,几乎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比如,上面提到的“产妇肛门被缝”事件,就是一例。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占据这种优势地位的控制权通常被称为“软权力”。这种“软权力”与作为“硬权力”的公共权力有着相通之处,就是都能决定某种资源的分配,并且行为人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影响他人的利益,使他人有求于己,而自己可以据此要挟或掠夺他人。 从本质上看,社会腐败其实是权力腐败在社会生活中蔓延渗透的结果,是对政治生活领域中权力腐败的仿效。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成果的公平分配往往取决于政治体系结构是否合理。如果某一个人在政治体系结构中占据有利的地位或拥有公共权力,那么他就有可能利用这种阶梯式的优势来获取更多的资源。这反映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就是权力腐败的逻辑在社会各行业各部门各领域进行传感,逐渐地形成一套得以无声移植的潜规则。 在某种意义上,社会腐败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官本位”思想的扩大化和具体化,是封建特权意识的副产品,也是社会不平等的产物。进一步来说,在具体表现形式上,社会腐败主要是在三个方面上仿效权力腐败:一是人际关系上的不平等。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人为地制造和夸大官员与老百姓的社会地位差异,与此相似,社会腐败把本来平等的人际关系在特定的场合中扭曲为不平等,从而为某些人创造了能够胡作非为的情势。二是规章制度上的不透明。常言道,“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如果我们追问当前政治生活领域中为什么屡屡发生权力腐败的大要案,权力运行的不透明恐怕是其重要原因之一。与此相似,一些行业、部门或地方出于保护本行业、部门或地域的利益,大都倾向于“学习”权力机构,不向社会完全公开规章制度,而为腐败分子留下了一定的操作空间。三是行为举措上的不规范。在政治生活中,一些官员自恃权力而无视法律,在行为举措上也为社会腐败提供了模仿的“样板”。 从上述角度出发,可以说,权力腐败为社会腐败的盛行起到了一定的示范效应。我们只要简要地回顾一下改革开放以来的腐败趋势,就不难发现,社会腐败其实是在权力腐败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这种腐朽思想,投射在社会价值观上,就逐渐演变成为“有利可图,又为何不图”的投机想法。以这种观念为指导原则,一些不法之徒利用自己在社会上的优势地位或职位,抓紧哪怕一刻的时机,公开或半公开地吃拿卡要,占尽便宜,捞取大量的不义之财,几乎少有老百姓能够幸免于“难”。以此为端倪,就足以显现出权力腐败对于社会的毒害之甚。 最为可怕的是,在社会中,这类极为不合理的现象大都游走于腐败与“非腐败”的模糊边缘,很难科学地界定。如果任由这种情势泛滥,既会加快社会腐败的扩散速度,又会增加反腐败斗争的难度,而一旦形成根深蒂固的腐败文化,成为人民群众不得不忍受的一种生活常态,会使得我们长期以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努力化为云烟。所以,对社会腐败,我们绝不能容忍! 以综合措施治理社会腐败 要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不让老百姓伤心,就必须清除社会生活中的不和谐音符,下大决心治理误国害民的社会腐败,扑灭“苍蝇”,净化社会环境。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此,首先要用刹风整纪的手段,围绕教育乱收费治理、医疗卫生专项治理、涉农负担治理、规范收费公路和畅通绿色通道、扶贫救灾资金监管、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坚决查处不正之风涉及的失职渎职和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 当然,治理社会腐败,还需要采取综合措施,标本兼治。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反对权力腐败,着力清除社会腐败的根源。在牢牢抓住这个核心问题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治理社会腐败,尤其是要大力整顿行业不正之风:一是重构社会伦理。当前社会伦理水准普遍降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中心内容,融入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努力提高社会各行业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二是规范行业管理。社会上许多行业之所以存在不正之风,其实就是因为这些行业在内部管理上有不规范、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因此,我们必须以改革的勇气和创新的精神,逐步完善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各个领域的管理,尤其是要下大力气破除行业特权,防止权力异化现象在社会领域中蔓延。三是强化外部监管。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监管,是社会腐败肆虐的重要原因。从这个角度看,我们不仅要强化专门机构的纠风工作,而且更应广泛地发动人民群众对社会各行业各部门进行监督。人际关系平等了,规章制度透明了,行为举措规范了,权力腐败得到明显的遏制,社会腐败自然会跟着减少,老百姓也就不会再伤心。 |
关键词:廉洁,反腐倡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