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免责”立法激活正能量
日前,提请初审的《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25日《羊城晚报》) 这一条款早在“草案”征求意见时,就曾引发普遍关注。及至送审再度被媒体聚焦,并非因为它在地方性立法中有什么“开创性”意义,而更关乎普通人的良心挣扎。公众盼望立法能够强化对见义勇为者的支持,以减少在面对“该不该伸手”时的犹豫。 应当说,从立法上看,深圳这一“草案”并无“创新”之处。连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初审报告中也表示,该草案在归责原则方面实行过错责任,符合上位法的基本原则。这里所说的上位法,就是指《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在民事侵权责任认定上,中国尊奉“过错责任”为主的原则,这是常识。 除了实体法的规定,程序法上也能找到深圳此“草案”的依据。如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救助人向救助人索赔,那就得证明被救助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救助人的侵害。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双方均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这时,主张者理当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法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有更为详细的诠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司法实践中竟出现要求救助人来证明自己没有侵权,甚至法官“依常理推断”而不是“依证据证明”来认定侵权责任,实属对法律精神的悖反。 因此,尽管深圳这一“草案”在上位法下并无创新之处,但媒体的聚焦、舆论的关注有利于法律常识得到普及,也有利于化解见义勇为者的担心,进而为促进良善的社会风气提供“正能量”。-王琳(法学专家) |
关键词:救助免责,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