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新房钥匙必须全额补缴暖气费?
乔迁新居本来是一件令人欣喜的事情,但沧州市民张先生奔波多日却未能如愿领到新楼房的钥匙,原因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要想领到新楼房的钥匙,必须得补缴2012年至2013年供暖季的全额暖气费”。张先生觉得太冤枉,“我根本没有入住,更没有取暖,这项费用收得太离谱了吧!”4月1日,沧州热力公司和沧州市物价局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按照沧州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开发商的行为涉嫌违规收费,业主只需缴纳10%空置费即可。 业主:领钥匙须全额补缴暖气费 2011年6月9日,在北京工作的沧州市民张先生,与开发商河北计经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御河新城东区10号楼一套楼房。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12年10月31日前交房。然而,楼房并未如期交付,直到2012年11月12日,开发商才交给广大业主一份“入住通知书”,让业主们自当年的11月18日起办理入住手续,至11月30日前全部办理完毕,否则将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违约责任。 接到“入住通知书”后,张先生从北京匆匆赶回沧州办理入住手续。“因为当年天气寒冷,外加没有空闲的时间,我打算春节后再回来装修,便不打算缴纳暖气费了。”张先生说,他把自己的想法告诉办理入住手续的工作人员后,对方称“公司有规定,不取暖也得缴纳暖气费”,张先生听后觉得这项规定既不合情合理,也不合乎规定,拒绝缴纳此项费用。工作人员称不缴暖气费就不能办理入住手续,张先生因为工作原因只得返回北京。 今年3月28日,张先生再次来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入住手续,缴纳了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并补交了楼房差价后,工作人员让他到物业公司领取新楼房的钥匙。物业公司一名女士告诉张先生,“你必须得补缴2012—2013年采暖季的全额暖气费,才能领取钥匙”。“我根本没有入住,更没有取暖,凭什么还要缴暖气费呀?”张先生非常愤慨地说。物业公司称,他们只是代收,有问题可以到房地产公司找相关负责人询问。 开发商:入住通知书写得很清楚 随后,张先生两次找到河北计经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位刘姓负责人告诉张先生,开发商只是替热力公司代收的,鉴于张先生的特殊情况,公司领导同意收取张先生70%的费用。但张先生对此并不认可,因此领取新楼房钥匙的日程再次推后。 4月1日下午,记者陪同张先生以及他的家人来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试图继续“讨价还价”。刘姓经理指着开发商发给业主的“入住通知书”说,“这上面写得很清楚,开发商是代供热公司收取的,2012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收房手续的业主,采暖费按70%缴纳,2012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收房手续的业主,采暖费按100%缴纳。收取70%的取暖费,已经是优惠价了。”张先生的家人对刘经理的说法并不认同,认为“入住通知书”并非合同书,也没有业主的签名,并未得到业主的认可。开发商全额收取暖气费的做法不妥。 规定:业主只需缴纳10%空置费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沧州市热力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文清。王文清称,首先,开发商的收费行为并未代替热力公司。其次,按照沧州市有关规定,张先生因没有入住新楼房、没有申请供暖,因此无需承担采暖费用;假若按照合同约定,张先生办理了入住手续但并未申请用热,业主只需缴纳10%的空置费。 沧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局长魏宝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开发商的收费行为明显违规,像张先生这种情况,只需缴纳10%的空置费用。张先生可以携带相关证据到物价部门举报开发商的违规行为,物价部门一定依法严惩此类乱收费行为。(记者韩泽祥) |
关键词:新房钥匙,交房,补缴,暖气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