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罚经济下的“无人通知”
漫画/刘军 最近,四川刘女士的父亲非常郁闷,广汉市交管部门给他打电话,告知其共有131次电子眼违法,按最低处罚标准要扣393分,罚款13100元。刘女士疑惑的是,为何之前没有得到任何通知? 如果在该车第一次违法后即告知车主,当地交警部门便不可能获得如此丰厚的收入,在“可以通知”和“可以不通知”之间,他们选择了后者。那么,对于车主违法信息,交警部门是不是能选择“可以”而不是“必须”通知车主呢?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指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联系上下文,这里的“可以”显然指可以采取哪些方式通知车主,而不是指“可以通知”也“可以不通知”。即交警部门必须通知车主,但可采取多种方式。 举个例子:一个人欠了别人的钱,人家告诉他可以通过现金支付、邮局汇款、银行转账等方式还款。这里的“可以”,显然指可采取多种还款方式,而不是“可以还”也“可以不还”。 当地有关部门的做法就是在故意歪曲相关规定,是典型的“养鱼执法”。 |
关键词:执罚经济,电子眼违法,扣分,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