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车辆当避免“鱼过千层网”
22日,山东一运送药品的救援车队通过连霍高速豫陕收费处时,遭遇河南高速管理收费站的阻拦,被告知须缴过路费。河南省高速公路方面解释:救灾车辆可免费通行河南高速,但需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23日新华网) 救援车辆遇阻收费,从道义与良善的角度,的确说不过去,并且,相关法规也对救灾通行作了免费的硬性规定,为救援提供绿色通道是一项法定的社会义务。问题是,收费公路在现行的政策下,具有合理合法性,尤其是对非灾区的收费公路,救援车辆通行如何与其他性质的车辆区别开来,确保不会出现假冒现象,显然需要在操作层面上,有充分可行的机制来协调。 具体到个案,山东运送药品的救援车队,在河南高速遇阻,在山东境内则一路畅通,所凭借的仅仅是山东省新泰慈善会的一纸证明,却得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河南方面称,一者当地的确没有接到任何关于救灾车辆可以免费通行的通知;二者救灾车辆免费通行需要提前到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抛开属不属于刻意刁难不谈,首先救灾通道受制于行政审批的管控,效率就难以体现;其次,行政条块分割的构架,政出多门,执行相关法规注定就会打折扣。譬如上述个案,从山东到四川,驰援几千公里,横跨几个省,倘若每个省都要办免费通行手续,一路办下来黄花菜都凉了。更重要的是,公共政策的执行依靠单一的行政命令,更容易成为部门固守利益的壁垒。 事实上,雅安地震发生后,救援车辆遭遇收费并非只此孤例,在地震发生首日,灾区收费公路仍在收费,而解释的原因是“未接到上级”的命令。这些现象表明,救灾应急响应机制,仍然受制于行政管控,并非简单苛责工作人员缺少人性就能解决。 应急救灾,交通先行,没有通畅的通道,救灾高效便是一句空话。尤其是应对特别重大的自然灾难,更应坚持全国一盘棋,打破地域与行政的壁垒,实现法令的替代,避免千里驰援“鱼过千层网”的尴尬,通过有效的规则与机制固定下来。 譬如免费通行,主要灾区以灾情发布的第一时间为准点,救灾类型车辆即刻免费。而非灾区救援车辆,通过救灾中心统一授权,相关车辆信息网上备案,公路运营收费网上查询确认即可。通过信息协调统一和法令固化,让所谓的“特事特办”常态化,而不用在审批办证上纠结,彻底堵住借机推诿的漏洞。-木须虫 |
关键词:地震,救灾车辆,过路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