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河北频道>>渤海潮评

只见决定不见决策人的时代该过去了

http://www.hebei.com.cn 2013-01-10 09:00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月8日发布办理渎职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强调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以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释法的形式明确对渎职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显示了中央希望通过强化法律手段遏制官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决心。而在其中,明确了“集体研究”构成的渎职也要负刑事责任,着实令人们眼前一亮。这意味着拥有决策权的官员们再也不能以“集体决定”的名义推诿塞责、逃避刑罚。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让真正拥有权力的人切实承担起责任,让滥用公权的乱作为和推卸责任的不作为得到应有的惩戒,才能提振人们对官员的信心。

  这两天,问责的呼声激荡着中国的舆论场。山西苯胺泄露被长时间瞒报,有关部门没有忠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河南兰考七名残障孤儿殒命火海,仅有芝麻大的官员被处理,没有更高级别的官员主动出面承担责任。“两高”关于渎职罪的司法解释在这个节点出台,牵动了公众敏感的神经,因为这些解释直指公权力的乱作为和不作为,才被人们视之为公权力的“紧箍”。

  这道“紧箍”之所以让人叫好,源于当下公权力难以约束的现实。无论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程度的高低,但对“集体研究”之类的措辞肯定不会陌生。重要的人事任免会经“集体研究决定”,重大决策出台会由“有关部门研究决定”,重要的信息公开也需要某个范围内的“研究决定”。这样的“集体研究”只见“决定”不见决策人,让掌握实权者可以借“集体研究”之名行个人专断之实,在决策失误之后也能变着法子推卸责任。“两高”明确“集体研究”的重大失误要承担刑事责任,其实是向一把手负责又逼近了一步,让问责的板子结结实实打在该打的人身上。以往有些时候抓“小鬼”放“大鬼”,问责执行者放过决策者的局面也有望得以转变。

  尽管人们看好这道“紧箍”,但要让它真正发挥作用,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用法律倒逼实权者履行职责,就必须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在司法处罚有可能被权力化解的现实下,司法改革的深化刻不容缓。独立、公正而有效的司法体系,如果不能顺应公众的需求而呼之欲出,那么任何以法律为依托的秩序都可能化为泡影。此外,细化执法依据也需要与司法体系的改革齐头并进。因为,规则越是具体,可以暗箱操作的空间越小。此次司法解释中明确,只要造成1人死亡即可认定为渎职罪,而涉及食品、药品监管的渎职行为以及瞒报、谎报等恶劣行径将从严惩处。业界对这些解释的细化反响良好,表明这些细则都打在了点子上。

  司法改革和司法解释都不是朝夕之功,要给实权者戴上“紧箍”还需要让人民手里有“鞭子”。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替人民掌握权力的人就应当对人民负责,而促使他们负责的工具就是民主和监督。新媒体极大拓展了普通公众参与权力监督和决策的机会,我们需要擅用这条“鞭子”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的震慑。从“表哥”、“房叔”的落马,到劳教制度的改革,普通人广泛参与带来的新局面,激励着我们进一步推动变革。

  司法解释让“集体研究”背后的责任主体更加清晰,法律的惩治和公众的监督也有了明确的目标,但是有惩戒和监督还需要有实实在在的判例。有了问责落到实地的和声,让实权者玩不起“假摔”,这一切才能构成社会变革的交响。

关键词:渎职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杨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