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无故拖延审批时限将受处
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出台《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标准化、绩效、行政监察“三位一体”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国土部门工作人员行政审批行为进行规范,对无正当理由行政审批超时者,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差错者将予以处理。 根据《规定》,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应全部在政务网络系统上运行。行政审批处室要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规定。属于受理范围的,政务大厅要逐项进行登记,出具收文回执,履行5日内一次性告知审查;对不符合报卷要求的,要明确告知原因,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规定》明确,对无正当理由行政审批超时3天之内,月超时事项有两次的,约谈责任处室主要负责人,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无正当理由行政审批超时3天以上,月超时事项达到3次以上(含3次),对责任处室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实施待岗培训;对无正当理由行政审批超时15天以上,月超时事项达到7次以上(含7次),经厅党组研究同意后,对责任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审批工作岗位。 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差错且月卷宗差错率不超过2%的,约谈责任处室主要负责人,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行政审批过程中月卷宗差错率达到2%的,对责任处室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实施待岗培训;对违规审批的,对责任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卷宗受理及审批责任人无故拖延时限、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故意刁难申请人的,一经发现,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违规受理、违规审批、收受或索取贿赂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关键词:行政审批,超时,受处,河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