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自杀 法律得管管
3月25日晚,三名男青年在东莞万江一小旅社内身亡。据民警调查,他们来自不同地方,因工作艰辛、生活不如意等原因,相约东莞,烧炭自杀。据警方称,另有两名男青年中途不想死,于是离开。(27日《南方都市报》)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多人相约自杀,且共同实施了购买炭、炭炉等集体自杀工具的行为,那么,相约自杀的所有的人,都因这种相约及实施烧炭的“先前行为”而负有对其他人的救助义务。因此,当有人不想死而中途退出时,他就负有对其他自杀者救助的义务——或是制止他们的自杀行为,或是送至医院医治,或者是报警。他们没有履行这种救助义务,任由自杀者中毒死亡,他们就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除了刑事责任之外,相约自杀而放弃者,也可能因为自己的不救助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相约自杀生还者的刑事责任的案例比较少见。一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约自杀生还者,大多是明显的杀害对方的行为。比如,两人相约自杀,一方杀死对方,自己自杀却未遂,或者在杀死对方后又贪生改变自杀主意,这种情形下,相约自杀生还者往往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像上面所说,一起烧炭自杀,中途改变主意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较少。因此,有关司法机关还是得行动起来,对后一种情形也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样才有利于遏制相约自杀的现象蔓延。 然而,更重要的是,法律更需要管管那些在网上大肆宣扬厌世情绪,引诱、教唆他人自杀的人,以及那些宣扬自杀和联系相约自杀的网聊群、微群。取缔这些有害的网聊群、微群,同时加大打击力度,对那些鼓励和宣扬自杀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相约自杀者除了有生活压力外,大多还是心理不健康者,有关方面也应成立相应的心理咨询等公益组织,对这些有自杀倾向的人进行心理干预,让更多的人从自杀的阴影中走出来。-杨涛(检察官)
|
关键词:相约自杀,男青年,东莞万江 |